教基[2009]72号
凤台县、各区教育局:
为适应当前学籍信息化管理要求,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2008〕9号)、《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信息审核和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教秘基〔2009〕8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提出以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职责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宏观管理,检查、指导、协调县(区)学籍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初中和小学学校校长负责组织落实。
二、做好学籍信息的管理、审核和上报
全市学籍管理工作由市、县(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学籍信息由各学校采集、县(区)教育局审核、市教育局汇总,逐级更新和上报。
学校采集时间点为每年9月15日,县(区)教育局审核时间为每年9月中下旬,每年9月30日为学校新生信息上报时间点;10月初学校将审核后的数据上报县(区)教育局,10月中旬县(区)教育局审批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汇总后于10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
三、明确学籍信息的内容和变动要求
学籍信息包括学校信息和学生信息,具体含学校基本信息、学籍变动信息、成绩信息、评价信息、奖惩信息、毕业信息等。各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籍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县(区)教育局对各校学籍信息进行审批,并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每学期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四、加强学籍信息化的管理
电子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籍信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学校不得随意修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做好学籍服务器的硬件和网络维护,以及辖区内学校电子学籍管理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籍信息的安全管理,防止系统遭受攻击和学生信息的泄露,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和安全。
五、规范证书发放
小学和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小学)完成证书》、《义务教育(初中)完成证书》(证书格式见省教育厅教基[2008]9号文)。《义务教育(小学)完成证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验印,《义务教育(初中)完成证书》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验印。证书信息勘误时间为证书发放后两周以内,其他时间不再受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证书的补办事宜。
六、强化检查与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学校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学籍管理混乱、信息化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学校和个人,要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处理;对故意泄露学籍信息、弄虚作假、乱开转学休学证书、伪造假毕业证书、涂改学籍档案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