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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阅读次数:98 编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3-07

 
 
  为了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查工作质量,现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我省国民素质,省教育厅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1年1月报请省政府审议。省政府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为了完善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在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是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义务教育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公安、工商、文化、新闻出版等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行政部门。(第三条、第四条)

  二是政府建立教育协调会议制度,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三条)

  三是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学区管理委员会,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学区管理。(第五条)

  (二)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在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成为安徽义务教育的一大亮点。在修订过程中,将这些成功的经验加以总结,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对流动人口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地和务工人员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同等待遇的原则安排就学。(第十一条)

  二是对农村留守儿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第十一条)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班,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第十九条)

  四是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和学校共同做好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防止学生辍学。(第十二条)

  (三)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是普惠性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生源的均衡。规定:(1)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第九条)(2)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或者测试。各种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不得作为入学的依据。(第三十二条)(3)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班级划分为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十八条)

  二是学校及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均衡。规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教育统筹发展规划和措施,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改善农村地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第六条)(2)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均衡配置教师、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校舍等各项资源。(第十七条)(3)新增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建立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优先保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第三十五条)省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扶持特殊教育学校发展;支持农村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山区、库区教育事业发展和城镇薄弱学校发展。(第三十七条)

  三是师资的均衡。规定:(1)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学校教师编制标准,并向农村和边远地区倾斜。(第二十二条)(2)推动县域内城乡之间、校际之间校长、教师的定期交流。在教师职称评聘、培养培训、骨干选拔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第二十三条)

  (四)关于义务教育学校。

  义务教育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场所。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划、建设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合理规划布局。规定:(1)政府应当合理制定中小学布局规划,(第十二条)依法划拨学校所需建设用地,明确土地使用权。(第十三条)(2)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村镇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学校,同步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二是规范学校建设。规定:(1)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建设标准、抗震及综合防灾标准。(第十四条)(2)实行工程质量负责制。(第十六条)

  三是重视学校安全。规定:(1)要开展校舍安全排查,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及时加固、维修或重建,消除安全隐患。(第十六条)(2)学校周边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辐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的场所或设施,以及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第二十条)(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门卫管理,杜绝无关人员进入校园。(第二十一条)

  (五)关于义务教育教师队伍。

  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关键靠教师。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义务教育师资的均衡配置,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教师队伍建设。规定:(1)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学校教师编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省下达的编制标准配齐配足学校教职工。(第二十二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第二十三条)(3)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素质。(第二十五条) (4)建立健全学校岗位管理制度和教师聘用制度。(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第二十九条)

  二是保障教师待遇。规定:(1)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按时足额发放。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第二十七条)(2)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根据需要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第二十七条)

  三是加强师德教育。规定:(1)教师要加强师德修养,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2)教师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要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3)教师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从事有偿家教。(第二十八条)

  (六)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义务教育作为基础教育,应当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以及考试、招生、评价制度等改革;(第三十条)不得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评价或考核学校、教师,不得按升学率高低对学校和教师进行排名。(第三十二条)

  二是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课程方案,保证音乐、体育、美术的课时和团队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集体补课。(第三十一条)

  三是教师不得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第三十一条)

  四是各类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校外教育、活动场所,应当对学生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三十三条)

  (七)关于建立义务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督导是为了加强对教育的行政监督,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以及教育目标的实现,而采取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因此,对教育督导的制度建设、督导的工作要求、督导结果的运用等,作出了专门规定。(第七条)

  (八)关于义务教育经费。

  经费保障是发展义务教育的基础。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强调政府保障,在全面纳入财政保障、保证“三个增长”的基础上,要求各级财政用于义务教育的经费占政府预算的比例应当逐年有所提高。(第三十五条)

  二是建立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随国家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第三十六条)

  三是加强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征管和使用。(第三十八条)

  四是建立义务教育经费审计监督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拖欠、套取、截留、侵占、平调、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第三十九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6月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安徽省政府法制办(http://www.ah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23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义务教育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fhxh@163.com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