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秘人[2009]109号
在编不在岗人员、吃“空饷”等问题的存在,不仅违反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规定,增加财政负担,而且严重伤害了广大在职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严肃编制管理纪律,加强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发放管理工作,为下阶段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推行绩效工资做好基础性工作,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对吃“空饷”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精神,决定对市属学校存在的在编不在岗人员、吃“空饷”人员、临时代课人员等现象开展清查清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清退范围
以下几种情况均属清查清退范围:1、长期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人员;2、非组织选派的离岗在外进修学习仍在原学校领取工资人员;3、因考研、调离、辞职等原因已离开学校,但仍未转办或核销编制、行政关系,仍在原学校领取工资的人员;4、因病休假,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执行病假工资人员;5、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借用在系统外仍在本学校领取工资人员;6、学校自聘临时代课人员;7、学校自行批准的停薪或者带薪留职人员;8、外出经商创收未核销编制停发工资人员;9、触犯刑律或违反纪律已被除名的人员;10、已经死亡未核销编制、未停发工资的人员。
二、清查方法
清查清退工作采取学校自查与教育局核查相结合、查纠同步的方式进行。自发文之日起,各学校要根据编制、岗位和实有在岗人员现状进行逐一核对,认真调查摸底,确定为清查清退的人员,根据其不同情况立即采取核销编制、辞退、停发工资或督促返岗等办法处理。属于返岗的人员督促其于2009年6月20日前返回学校上班,对限期内拒绝返回的人员按自动放弃公职处理。此次清查清退工作在6月底前全面结束。在清查过程中,各学校要把在编人员名册、工资发放名册以及本“通知”、监督举报电话(0554–6644784、6665481)在本校公示栏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各学校清查清退工作结束后将工作总结报教育局人事科。届时教育局将组成核查组对各校的清查工作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1、清查清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各学校要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组织力量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自查自纠,同时要掌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把按政策办事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保证清理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2、严肃工作纪律。清查清退工作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能回避矛盾,掩盖问题。凡存在吃“空饷”人员而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3、加强群众监督。清查清退工作要依靠群众,各学校要向广大干部职工传达清理工作精神,自查结束后,自查结果要在本单位公示。以便广大干部职工举报和监督。
4、要建立长效机制。清查清退工作结束后,要进一步加强编制和岗位管理、建立健全约束机制,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